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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07-08-03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各单位在填写报表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

(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凡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三)凡统计表中标有“计算机检验用平衡项”指标,务必填写计算数字,其数字是“计算机检验用平衡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数据相加求和,这种相加不考虑各项指标间的内容(应填写正负相抵后的数据)。

(四)各项数字必须以相应的专业报表数字为依据,确保数字口径一致,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

(五)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六)各企业在填报“基本情况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七)各企业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信息产业厅,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

(八)用汉字书写的内容要使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切勿使用错别字。

(九)为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和提供数字口径一致,报表中各类指标由企业各职能科(室)提供数字,各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统筹兼顾。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十)本表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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