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0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政府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常德政府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德政府网,是指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服务的地方性政务信息网络,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中国常德政府”(http://www.cdcity.gov.cn),是市人民政府的综合门户网站。其主要功能是传递常德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各方面的信息,市直副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网站均为“中国常德政府”综合门户网站的子网站。
“常德政务专网”,由市直单位的涉密网和政务外网构成。涉密网主要功能是传递市直单位与省、区县(市)直单位之间的涉密公文、指令、邮件、会议精神等。政务外网主要承担面向企业、公众和政府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要在涉密网上运行的业务。
“常德市电子政务网控中心”,是“常德政务专网”和“中国常德政府”综合门户网站互联互通的基础网络和应用平台。主要功能是网络技术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联接、应用服务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常德政府网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公安、国安、保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常德政府网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常德政府网建设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管理。常德政府网建设应按照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的《常德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进行,避免无序建设和重复建设。
(二)统一网络平台。已建和在建的市直单位政务子网(指涉密网和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子网”)和子网站,须与常德市电子政务网控中心联接,新建的政务子网和子网站须搭建在统一的专用政务网络平台上。
(三)统一技术标准。常德政府网建设以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每年修订并发布的《常德政府网技术规范》为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建设政务子网和子网站。
(四)统一政务软件。政务子网须采用统一的办公自动化软件和业务信息数据交换软件。
(五)统一安全保密策略。政务子网和子网站须采取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网络安全、保密策略和措施。
(六)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常德市电子政务网控中心和“中国常德政府”综合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子网和子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 常德政府网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出具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含安全保密设计方案)、项目技术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后,通过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总体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建设项目总体技术评估意见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常德政府网覆盖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发展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先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签署建设项目总体技术评估意见。
第七条 常德政府网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化、公安、国安、保密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办理资质核查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常德政府网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九条 常德政府网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或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禁止肢解发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条 凡属国家、省建设的与常德政府网有关的信息网络,有关市直单位须向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应的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常德政府网运行的需要,组织全市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的开发建设,编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市直单位要搞好本部门本行业数据库的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要建设以政务信息公开为核心,以企业、公众和政府为服务对象的政务网站,采集和发布各项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重大活动、有关的年报、季报、月报和公告、通告以及政策性文件等。
第十三条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对市直单位的网站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利用“中国常德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对市直单位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在服务内容和网站功能等方面进行分类与规范,并对各子网站信息更新、信息资源开发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会同市公安、国安、保密等相关部门制订政务子网和子网站的安全保密实施方案及安全保密工作制度,按规定落实有关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暂行办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