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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1.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所在单位及职务(年级专业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推优情况。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及职务(年级专业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三、公示方式和时间
    发展党员公示由党支部组织实施,要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以公告形式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程序
    支委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或需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党总支及时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

五、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对反映出的属于公示对象的问题,党支部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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