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票决中,对票决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党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票决对象。
二、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对票决对象要实行逐人讨论酝酿、投票表决,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并能真实地反映出党员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三、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或不投票,但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因故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本制度适用范围为:
1、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通过预审、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五、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对票决对象进行投票表决。
六、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前,党支部应按规定对票决对象的发展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票决,按照发展党员规定程序,参照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票决程序进行。
八、召开支部大会进行票决的时间与地点,应提前1-2天通知党员和票决对象。
九、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接收”、“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大会决议。
十、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表决票中“同意”、“不同意”、“弃权”其中一项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十一、根据计票结果,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的表决有效。违反票决程序或收回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应认定表决无效,并重新组织进行投票。
十二、党支部负责人对票决的全过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