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对象。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等形式,最后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七)党支部根据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并将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八)未经民主推荐和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不予发展。